上诉人(原审原告):岑某某。
委托代理人:熊斌,湖北吴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某。
委托代理人:商彪,湖北长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倪伟峰,湖北长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岑某某为与被上诉人许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2014)鄂鄂城民初字第018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岑某某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及上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岑某某的撤回起诉及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被上诉人许某已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2014)鄂鄂城民初字第0189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岑某某撤回起诉及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1341.00元,减半收取10670.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1341.00元,减半收取10670.50元,均由上诉人岑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湛少鹏 审判员 宋光亮 审判员 曹家华
书记员:徐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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