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岑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怀来县。委托代理人:赵娇娇,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怀来县。系岑某妻子。委托代理人:史丽君,河北厚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怀来县。
原告诉称,2017年6月中旬,我与被告达成了口头的房屋买卖协议,被告将其所有的坐落在新保安镇民主街163号的房屋和院落一处,以158000元的价格出售给我,被告协助我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我给付被告55000元购房款后,被告提出房屋不能办理过户手续。经我向有关部门询问核实得知,被告所出售的房屋系农村宅基地和房屋,法律规定不允许随便卖卖交易。于是,我提出房屋卖卖合同无效,让被告返还收取自己的55000元购房款,被被告拒绝。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确定我与被告签订的卖卖合同无效,判令被告返还收取我的55000元购房款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向法庭提供了定金收条两张。被告辩称,原告想要回定金,不可能。我收到的是定金,定金就是原告反悔了我不退钱,我违约了,双倍赔偿原告钱。2017年6月中旬,由县中介公司带一白姓男子,到我家要购买房屋,经协商愿意125000元购买,并付定金25000元。后原告岑某到我家要购买房屋,让按158000元卖给他,并同意交55000元定金,其中包括替我赔偿中介的25000元定金。我当时跟原告说房屋不能办过户手续,原告说他可以走关系办理,就这样我们进行了买卖协商,约定房价158000元,原告先付定金55000元,余下103000元7月31日前付清,我将房屋所有权证书一并给原告。原告同意此房屋出售后允许我居住25年,原告不得以任何理由让我搬出房屋,如果遇国家占用该房,我及时无条件搬迁。2017年7月31日后到现在,原告一直未将房款给我,这段时间有三户人要买我的房,我都不敢卖。现在原告不买,定金我不退了。因为有原告剩余房款罩着,55000元我花了,我又借上外债了。被告向法庭提供了岑秉洲证明一份。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25日,原告岑某与被告王某某就原告购买被告位于怀来县××镇××号房屋达成协议,明确约定房屋总价158000元,原告交付订金55000元给被告,如果被告反悔,需赔偿原告110000元;如果原告反悔,55000元订金无偿给被告。在该房屋不征用的情况下,原告允许被告在正北房三间居住25年。后原告以该房屋系农村宅基地,法律不允许随便卖卖为由,诉至法院。
原告岑某诉被告王某某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唐玉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赵娇娇、史丽君,被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达成的房屋买卖合同违反了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卖卖合同无效。原告岑某作为买受人,在交付订金后,又以违反国家相关强制性规定为由主张合同无效,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违约在先,其应承担双方在“收条”中约定的违约责任,双方在收条中约定的“订金”,实际已具有了定金的性质,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55000元订金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某与原告岑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予以撤销。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88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唐玉高
书记员:童晓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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