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岑佩某、程某某等与邵某某、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岑佩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务农,现住浠水县。
原告: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务工,现住浠水县。
原告:程俊松,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务工,现住浠水县。
原告:程利川,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务工,现住浠水县。
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黄明,湖北华浩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11201310119576。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
被告: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浠水人,务工,现住浠水县。
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东西湖大道5647号。
负责人:邓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金鹏,湖北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01200910939110。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

本院在审理原告岑佩某、程某某、程俊松、程利川诉被告邵某某、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岑佩某、程某某、程俊松、程利川以与被告间有初步庭外和解意见为由,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岑佩某、程某某、程俊松、程利川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133元,减半收取1066.50元,由原告岑佩某、程某某、程俊松、程利川负担。

审判员 :段焱明

书记员::王亚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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