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岂连来与李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岂连来
岳春洲(河北秦法律师事务所)
李某

原告:岂连来。
委托代理人:岳春洲,河北秦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
原告岂连来与被告李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岂连来及其委托代理人岳春洲、被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岂连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赔偿原告损失30168.92元(医疗费16824.92元;伙食补助费650元,50元每天乘以住院天数13天;误工费5465元,每月4000元除以30天乘以41天;陪护费1729元,每月4000元除以30天乘以13天;补牙费两颗5000元尚未实际发生;交通费500元)。
事实与理由:2016年3月7日,原告岂连来受雇于被告李某在其承包的北戴河新区人造河码头海域从事下网捕鱼工作,月工资4000元、管吃管住。
2016年4月1日上午7时30分许,原告从海上干完活乘坐被告的车辆回住处准备继续干活的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原告身体受伤,送至281医院救治,后被送至秦皇岛市第一医院住院治疗13天,经医院诊断为:上唇皮肤软组织缺损、面部皮肤擦伤、左侧鼻骨骨折、头皮血肿。
现原、被告因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被告李某辩称,原告是被告的雇工,是经过朋友介绍来的。
当时说介绍三个30多岁的人,岁数大的不要。
工人来了之后才知道原告岁数过大,但是碍于面子就雇佣了原告,商量干完全年每月4000元。
认可原告的医疗费、伙食补助费。
误工天数没有异议,但应按照54元每天计算;护理天数无异议,应按照54元每天计算;对交通费无异议;对补牙费不认可。
原告知道该车是无牌的,原告坐在车沿的位置是危险的,原告对受伤有责任。
本院认为,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对原告岂连来受雇于被告李某并在工作期间乘坐被告的无牌照车辆时受伤没有争议。
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原告岂连来在事故中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大小。
秦皇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七大队秦公交证字(2016)第04011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显示该道路交通事故形成原因无法查清,原告在庭审中也多次陈述不知道怎么摔下去的,且原告作为成年人,其应知乘坐车辆尾部存在安全隐患、应比乘坐其他部位具有更多的注意义务,故原告在提供劳务而乘车中存在过错;同时被告李某雇佣原告岂连来从事工作,应该为原告岂连来提供安全的劳动运输工具,现被告李某提供没有牌照的四轮机动车拉送相关工作人员,其对原告岂连来损伤亦存在过错。
综合本案案情,本院对原告岂连来的责任确定为30%,被告李某的责任确定为70%,故被告李某应赔偿原告岂连来20890.92元损失的70%,即14623.64元。
原告岂连来撤回对牙缺失更换费用的鉴定,对牙缺失未进行更换,本院对其主张被告赔付牙缺失更换费用5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十六条  、第三十五条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岂连来各项损失14623.64元。
二、驳回原告岂连来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8元,由原告岂连来负担109元,被告李某负担12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对原告岂连来受雇于被告李某并在工作期间乘坐被告的无牌照车辆时受伤没有争议。
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原告岂连来在事故中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大小。
秦皇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七大队秦公交证字(2016)第04011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显示该道路交通事故形成原因无法查清,原告在庭审中也多次陈述不知道怎么摔下去的,且原告作为成年人,其应知乘坐车辆尾部存在安全隐患、应比乘坐其他部位具有更多的注意义务,故原告在提供劳务而乘车中存在过错;同时被告李某雇佣原告岂连来从事工作,应该为原告岂连来提供安全的劳动运输工具,现被告李某提供没有牌照的四轮机动车拉送相关工作人员,其对原告岂连来损伤亦存在过错。
综合本案案情,本院对原告岂连来的责任确定为30%,被告李某的责任确定为70%,故被告李某应赔偿原告岂连来20890.92元损失的70%,即14623.64元。
原告岂连来撤回对牙缺失更换费用的鉴定,对牙缺失未进行更换,本院对其主张被告赔付牙缺失更换费用5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十六条  、第三十五条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岂连来各项损失14623.64元。
二、驳回原告岂连来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8元,由原告岂连来负担109元,被告李某负担129元。

审判长:李晓勇

书记员:李靓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