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岂某1,男,1955年8月6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现住内蒙古锡林郭勒盟。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建新,河北郭建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岂某2(曾用名:岂茂军),男,195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赤城县。被告:豈(同岂)茂新,男,197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赤城县赤城镇鸿都家园*单元***室。被告:岂某3,男,196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赤城县。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志国,赤城县赤城白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岂某1与岂茂军、岂茂新、岂某3转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岂某1于2018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岂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岂某1负担。
审判长 庞雪峰
审判员 郭金元
审判员 徐 广
书记员:曹继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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