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山西远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北县分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张北县张北镇永泰街西二区47号对过。
负责人:任丙林,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二磊,系公司职员。
被告:张家口市京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西区西河沿52号。
法定代表人:李劲松,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冀晓龙,系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丽,河北经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西远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北县分公司与被告张家口市京北建设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原告山西远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北县分公司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西远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北县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计4900元,保全费3520元,由原告山西远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北县分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凡丽娇
书记员:张晓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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