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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忻州东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市分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营销服务部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山西忻州东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闫向东,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军,河北英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市分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营销服务部。
负责人:宋凯,该服务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新伟,河北展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西忻州东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忻州东联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市分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营销服务部(以下简称人保忻州开发区服务部)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忻州东联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军、被告人保忻州开发区服务部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新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忻州东联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评估费、施救费等合计1万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8年8月2日,在保阜高速山西方向132公里+500米处,薛娥义驾驶晋H×××××、晋H×××××半挂车与薛建义驾驶的晋H×××××、晋H×××××半挂车发生追尾碰撞事故,造成两车损坏。经高速交警阜平大队处理认定,薛娥义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薛建义无责任。原告所有的晋H×××××、晋H×××××半挂车在被告处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机动车损失保险、商业三者险及不计免赔险等,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因赔偿问题协商无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予以支持。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第1项为: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评估费、施救费等合计64954元。
人保忻州开发区服务部辩称,事故车辆在我司投保交强险、机动车损失险195040元,不计免赔。请依法核实司机的驾驶证、从业资格证、车辆营运证、行驶证的合法和有效性。在不存在免赔事由的前提下,我司同意赔偿原告和合理合法的损失。诉讼费、鉴定费等间接损失我司不予承担。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要求核实原告车辆的行驶证、司机从业资格证,经本院核实,上述证据的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被告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表示对本院委托保定市亚行旧机动车评估有限公司所出具的评估报告书有异议,但未提交证据证实该报告书在程序或者实体方面存在问题。原告所提交的证据显示:事故发生后,原告已经支付公估费3300元。原告主张施救费8000元,本院酌定按5000元计算。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车车辆损失的,应由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原告忻州东联公司的晋H×××××、晋H×××××半挂车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车车辆损失,应由被告人保忻州开发区服务部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依法予以赔偿。被告人保忻州开发区服务部虽不认可保定市亚行旧机动车评估有限公司所出具的评估报告书,但未提交证据证实该报告书在程序或者实体方面存在问题。故对保定市亚行旧机动车评估有限公司所出具的评估报告书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公估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负担。交纳诉讼费系当事人的法定义务,被告不承担诉讼费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原告忻州东联公司的经济损失:
1、车辆损失:53654元;
2、施救费:5000元;
3、公估费:3300元;
以上共计61954元。

综上所述,原告忻州东联公司要求判令被告人保忻州开发区服务部赔偿车辆损失、施救费等经济损失,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估报告、公估费票据等为证,依法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市分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营销服务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山西忻州东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61954元;
二、驳回原告山西忻州东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4元,减半收取计712元,由原告山西忻州东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25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市分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营销服务部负担68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董玉平

书记员: 勾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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