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山西安鑫节能防爆风机制造有限公司与李富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山西安鑫节能防爆风机制造有限公司
李富强
段俊辉(山西旭辰律师事务所)

原告:山西安鑫节能防爆风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夏县瑶峰镇石桥村。
法定代表人:申天忠。
被告:李富强,男,198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安邑办事处房子村二组居民。
委托代理人:段俊辉,山西旭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告山西安鑫节能防爆风机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富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安鑫节能防爆风机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54元,减半收取1177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安鑫节能防爆风机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54元,减半收取117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张永刚

书记员:王赟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