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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天某俊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内蒙古经纬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原审原告山西天某俊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滨河西路北段69号汾河外滩B座2单元1601室。
法定代表人王俊开,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豹,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
委托代理人曹飞跃,山西杏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内蒙古经纬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石拐区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陈文捷。

原审原告山西天某俊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内蒙古经纬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日作出的(2015)万商初字第37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作出(2015)万民监字第00007号民事裁定,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再审。现已审理终结。

审判长 时学兵
审判员 张茹铂
人民陪审员 武志

书记员: 王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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