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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华银恒盛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傅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山西华银恒盛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
  法定代表人:罗铁栓,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哲争,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树军,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傅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原告山西华银恒盛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傅某某、被告傅玮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傅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院不具有管辖权,原告未与被告有约定本案由本院的意思表示,故要求将本案移送至涉案抵押房产所在地的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傅某某、被告傅玮洁2018年1月23日签订的《委托保证合同》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对管辖进行了约定,“本合同发生争议或纠纷时,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强制执行。”合同签订地在合同中披露为上海市杨浦区,故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被告傅某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应当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傅某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案管辖异议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傅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审判员:杨  宁

书记员:金建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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