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中德管业有限公司
刘万红(河北君合欣律师事务所)
张红(河北君合欣律师事务所)
大名县宣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河北中保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王保河
陈喜顺
郭强
刘军强
潘军利
王彦旗
原告:山西中德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山西省长治市城区机械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桂兰,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万红,河北君合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河北君合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名县宣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大名县天雄路东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罗云飞。
被告:河北中保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保定市建华大街1157-69号。
法定代表人:马建水。
被告:王保河,男,197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
被告:陈喜顺,男,196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大名县。
被告:郭强,男,1972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大名县。
被告:刘军强,男,1978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大名县。
被告:潘军利,男,1976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大名县。
被告:王彦旗,男,198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大名县。
原告山西中德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名县宣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中保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王保河、陈喜顺、郭强、刘军强、潘军利、王彦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审理中,原告于2016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山西中德管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中德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72元,减半收取2286元由原告山西中德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山西中德管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中德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72元,减半收取2286元由原告山西中德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李鑫
审判员:丁伟
审判员:刘彦花
书记员: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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