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山西东某智能物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0206427-1,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新兰路51号。
法定代表人贾俊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如光,山西如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汽哈尔滨轻型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哈南工业新城核心区松花路60号。
法定代表人徐晓剑,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受理原告山西东某智能物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一汽哈尔滨轻型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汽轻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西东某智能物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东某智能物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东某智能物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240元,减半收取7,620元,由原告山西东某智能物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董 策 审 判 员 李利新 代理审判员 范晓雪
书记员:刘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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