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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三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建平县顺达橡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山西三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清徐县中高白村。
法定代表人:牛海君,经理。
被告:建平县顺达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
法定代表人:陈金柱,经理。

原告山西三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建平县顺达橡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3日立案。原告山西三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被告庭外自行协商处理,原告山西三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西三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57元,由山西三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杜丽芬

书记员: 赵延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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