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海关开发区电站辅机厂
仇建学(河北秦皇岛竞择律师事务所)
刘玉华(河北侯凤梅律师事务所)
周某某
裴某某
石亚生
朱纪文(江苏苏州五洲信友律师事务所)
张某
苏州市江南石化机械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海关开发区电站辅机厂。住所地:秦皇岛市山海关开发区船厂路。
法定代表人牛喜华,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仇建学,河北秦皇岛竞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玉华,河北侯凤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原江苏省苏州市苏泊精馏工程有限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煤炭部地质局研制中心退休技术人员,住河北省涿州市煤炭部地质局研制中心家属院8-4-4楼2门。
委托代理人石亚生,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涿州市建设路地质局机研厂家属院8-4-4楼2门。
委托代理人朱纪文,江苏苏州五洲信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苏州市江南石化机械有限公司销售部经理,住秦皇岛市山海关新苑里39-8-6。
委托代理人朱纪文,江苏苏州五洲信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市江南石化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苏蠡路62号。
法定代表人朱炳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纪文,江苏苏州五洲信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海关开发区电站辅机厂因与周某某、裴某某、张某及苏州市江南石化机械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秦知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海关开发区电站辅机厂法定代表人牛喜华、其委托代理人仇建学、刘玉华,裴某某之委托代理人石亚生,张某、苏州市江南石化机械有限公司之法定代表人朱炳根及该公司与裴某某、张某之委托代理人朱纪文到庭参加诉讼。周某某经依法传唤未到庭。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秦知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秦知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刘占魁
审判员:张守军
审判员:牛世红
书记员:张哓梅(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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