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山海关区浩海购物中心。住所地:秦皇岛市山海关区龙源大道60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L4772073-7。
经营者:谢玉君,该购物中心经理。
委托代理人:姬鑫良,河北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屠某某,无业。
上诉人山海关区浩海购物中心因与被上诉人屠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2013)山民初第5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2013)山民初第59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韩 颖 审 判 员 郭玉田 代审判员 赵 宏
书记员:周宽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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