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齐威特人工环境有限公司
邢保文(河北现代恒远律师事务所)
戚平
邯郸市旭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山东齐威特人工环境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红都路。
法定代表人李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保文,河北现代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平,山东齐威特人工环境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经理。
被告邯郸市旭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邯郸市复兴区铁西北大街163号大乘玉佛寺商业中心2-2层-7。
法定代表人秦玉娟,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山东齐威特人工环境有限公司与被告邯郸市旭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于2015年3月15立案。
原告山东齐威特人工环境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齐威特人工环境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齐威特人工环境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774元,减半收取计27387元,由原告山东齐威特人工环境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齐威特人工环境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齐威特人工环境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774元,减半收取计27387元,由原告山东齐威特人工环境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何金峰
审判员:高俊玲
审判员:周兰峰
书记员:王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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