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山东黄金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泰山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杜树浩,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文魁、吴金哲,河北汪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灵寿县。
原告山东黄金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山东黄金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黄金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山东黄金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秘凤竹
书记员: 翟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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