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山东诚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嘉祥县中心街55号。
法定代表人:高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立,河北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禾中张某某果蔬有限公司,住所地张某某市怀安县柴沟堡镇崛仑屯村南。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平,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龙,公司员工。
原告山东诚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禾中张某某果蔬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立案。
山东诚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称,1、请求被告支付所欠原告工程款16154677.30元。2、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8月1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国家级果蔬安全食品加工园区105亩启动区胡萝卜加工园施工总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施工建设被告位于怀安县柴沟堡胡萝卜加工园的工程项目,工程内容为总承包,在一期施工合同履行当中,又增加和变更了多处施工项目。依照被告的意愿,经双方同意并认可,又签订了两份补充协议,工程价款采取一次性包死价,总价款为六千多万。但在原告为被告建设完成一期工程后,被告欠付相应的工程款八百余万元。为使被告的二期工程不受影响。原被告依照签订的二期施工工程的补充协议。原告在背负巨大施工欠款的情形下,继续为被告施工,直至现在,被告却再次违约,未按照合同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使原告经济遭受巨大损失。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山东诚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审理中,将起诉标的额由16154677.30元增加至40058515.53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
》,本院级别管辖标的额在30000000元以下,故该案应由张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8条、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张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米彪
人民陪审员 洪海云
人民陪审员 居成
书记员: 曲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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