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山东航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
法定代表人:徐广安,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山东阅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和建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王宏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悦,上海嘉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沐晶,上海嘉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航盛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和建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山东航盛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依法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撤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航盛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王兆根
书记员:王 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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