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美达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济嘉路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614093723B。
法定代表人:唐延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友礼,山东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南,山东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森美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平县经济开发区东区纬一路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5308269276W。
法定代表人:马春利,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作出的(2019)冀1125民初1038号民事裁定书,现因原、被告对该案已达成调解协议,原告申请解除对河北森美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安平支行账户(账号为10×××52)的存款1600000元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河北森美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安平支行账户(账号为10×××52)的存款1600000元的冻结。
审判员 李恩
书记员: 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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