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美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北马路**号三水大厦*号楼**层。
法定代表人:孙俊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卫华、孙凯,湖北东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襄阳市三湘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大庆西路**号九悦天城*号楼*层。
法定代表人:姚岚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向东,湖北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美南地产经纪襄阳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檀溪路*幢*层***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周雄,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山东美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美南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襄阳市三湘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襄阳三湘公司)、美南地产经纪襄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南襄阳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不服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2018)鄂0606民撤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09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襄阳美南公司的股东山东美南公司与亿诚达公司在公司经营过程中产生争议后,山东美南公司虽为控股股东,并于2015年12月1日以美南办字(2015)11号文件向公司各部门发出通知,告知襄阳美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雄辞去总经理职务;于2016年4月5日在《襄阳晚报》发布声明,声明美南襄阳公司于2015年11月30日起处于停业状态,公司没有任何经营活动,若他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行为或签订协议均不是公司真实意思表示,产生责任与公司无关。但周雄对此不予认可,不仅未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在襄阳市工商局变更登记手续,并也于2016年7月6日在《襄阳晚报》发布遗失美南襄阳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公章等声明,并向有关部门申请补办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印章等。在此情况下,山东美南公司可以依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规范股东的权利与义务,或对公司进行清算,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襄阳美南公司系企业法人,有其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公司章程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履行义务,代表公司参加民事活动。周雄作为依法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可以代表襄阳美南公司与襄阳三湘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且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五十条的规定,可以参与诉讼。襄阳美南公司与襄阳三湘公司就房屋买卖合同一案达成的民事调解协议,经过原审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确认,具有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的执行主体是襄阳美南公司,权利义务由襄阳美南公司承担,本身不涉及山东美南公司的利益,没有损害山东美南公司的股东权益,在执行过程中,因山东美南公司出资不到位被原审法院追加为被执行人,虽客观上势必因法院的执行行为让山东美南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导致其利益受到损害,但这种损害并非无救济途径,山东美南公司提起本案第三人撤销之诉,要求撤销民事调解书并不适当。因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方面是给予因故未能参加诉讼而没有获得程序保障、却可能受到生效裁判拘束的第三人提供救济途径,另一方面则是防止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他人虚假诉讼的侵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提起撤销之诉的原告必须是原案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者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并符合该款规定的其他条件。山东美南公司主张撤销的原案中的诉讼标的是襄阳美南公司与襄阳三湘公司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山东美南公司虽系襄阳美南公司的控股股东,但其对原案的诉讼标的无独立请求权,原案的处理结果亦不会导致其承担法律义务或责任,故其与原案的处理结果并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山东美南公司也不是原案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此,山东美南公司无权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至于襄阳美南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否存在越权或关联交易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山东美南公司可以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寻求侵权赔偿等救济途径。
综上所述,山东美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王淑青
审判员 杨文
审判员 陈瑞芳
书记员: 刘秋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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