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白某某
白洪某
申请人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白某某,男,汉族,1988出生,住禹城市。
被申请人白洪某,男,汉族,1970出生,住禹城市。
申请人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诉前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白某某、白洪某名下银行存款35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白某某、白洪某名下银行存款35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长:昝建民
审判员:李志国
审判员:邵颖慧
书记员:修红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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