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山东益都阀门厂天津销售处。地址:天津市东丽区金钟公路3699号B12-313号。
主要负责人:陈水友,该处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宗,该公司销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林,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唐县国润发投热力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仁厚镇枣园村。
法定代表人:郭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毅,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益都阀门厂天津销售处与被告唐县国润发投热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原告山东益都阀门厂天津销售处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益都阀门厂天津销售处撤诉。
案件受理费9925元,减半收取4962元,由原告山东益都阀门厂天津销售处负担(已缴纳)。
审 判 员 冯立安 人民陪审员 马浩亮 人民陪审员 田红英
书记员:石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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