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白某环保机械有限公司
周岩(山东科力律师事务所)
阜平县北岳水泥有限公司
董明(河北展威律师事务所)
原告山东白某环保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博山区南外环窑广路段,组织机构代码75266998-9。
法定代表人卢忠,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岩,山东科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平县北岳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平县阜平镇照旺台村,组织机构代码10869079-5。
法定代表人杨振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董明,河北展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白某环保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阜平县岳北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白某环保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61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3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白某环保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61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刘胜玉
审判员:贾瑞涛
审判员:李宁
书记员:张拴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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