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山东登海先锋种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登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卞成林,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彭培田,河北冀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某,男,汉族。河北省深州市穆村乡西位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登海先锋种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马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登海先锋种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175元减半收取588元,由原告山东登海先锋种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孟祥东 审判员 马友岽 审判员 李成立
书记员:王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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