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山东派力迪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梅某峰、胡某超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山东派力迪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徐文超(山东普正律师事务所)
梅某峰
胡某超
观洁玲

原告山东派力迪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派力迪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三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瑞莲,派力迪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文超,山东普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梅某峰,务农。
被告胡某超。
被告观洁玲,学生。
原告派力迪公司诉被告梅某峰、胡某超、观洁玲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本案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胡敏任审判长,审判员熊家芳、人民陪审员杨洪波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1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派力迪公司委托代理人徐文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梅某峰、胡某超、观洁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的是不当得利纠纷,根据本案证据材料可以确定原告向被告汇款28万元的事实成立,因被告梅某峰、观洁玲均否认双方之间存在经济往来,故三被告现占有原告资金无合法依据,双方因此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即不当得利之债,现原告请求被告返还不当得利应予支持。即由被告胡某超返还原告人民币199960元,被告观洁玲返还原告人民币80000元,被告梅某峰返还原告人民币4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胡某超返还原告人民币199960元,被告观洁玲返还原告人民币80000元,被告梅某峰返还原告人民币40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立即履行。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梅某峰、胡某超、观洁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  第一款  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730,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荆州市长江大学支行。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的是不当得利纠纷,根据本案证据材料可以确定原告向被告汇款28万元的事实成立,因被告梅某峰、观洁玲均否认双方之间存在经济往来,故三被告现占有原告资金无合法依据,双方因此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即不当得利之债,现原告请求被告返还不当得利应予支持。即由被告胡某超返还原告人民币199960元,被告观洁玲返还原告人民币80000元,被告梅某峰返还原告人民币4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胡某超返还原告人民币199960元,被告观洁玲返还原告人民币80000元,被告梅某峰返还原告人民币40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立即履行。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梅某峰、胡某超、观洁玲负担。

审判长:胡敏
审判员:熊家芳
审判员:杨洪波

书记员:罗军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