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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水泊焊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河北敬业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河北敬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
山东水泊焊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梁山县拳铺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刘宪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秦发华,
山东金华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河北敬业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住所地:平山县南甸镇东庄村15号
法定代表人霍雪飞,总经理。
被告
河北敬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平山县南甸镇
法定代表人李赶坡,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
山东水泊焊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
河北敬业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河北敬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
山东水泊焊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
山东水泊焊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
山东水泊焊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608元,减半收取14804元,由原告
山东水泊焊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齐金虎

书记员: 武彦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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