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山东水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梁山县拳铺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立国,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秦发华,
山东金华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河北敬业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住所地:平山县南甸镇东庄村15号
法定代表人霍雪飞,总经理。
被告
河北敬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平山县南甸镇
法定代表人李赶坡,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水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
河北敬业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河北敬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水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水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水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202元,减半收取6601元,由原告山东水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齐金虎
书记员: 武彦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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