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山东民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军,山东民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沂源大秦砖业有限公司。
被告任相安。
上列两被告委托代理人杜春来,山东多博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祝焕华。
委托代理人苗本玉,山东隆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民意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被告沂源大秦砖业有限公司、任相安、祝焕华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25日以原、被告以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东民意律师事务所律师撤回对被告沂源大秦砖业有限公司、任相安、祝焕华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王烨
审判员 赵晓莉
代理审判员 任爱民
书记员: 刘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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