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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普某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唐山市燕南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山东普某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杨淑清(山东坤泽律师事务所)
张照鑫(山东坤泽律师事务所)
唐山市燕南水泥有限公司
付贵超

原告(反诉被告):山东普某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魏家庄万达写字楼A座1112室,组织机构代码74899674-1。
法定代表人:闫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淑清,山东坤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照鑫,山东坤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唐山市燕南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卑家店,组织机构代码70072612-8。
法定代表人:郭淑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付贵超,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山东普某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唐山市燕南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山东普某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唐山市燕南水泥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山东普某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撤诉申请及被告(反诉原告)唐山市燕南水泥有限公司撤回反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山东普某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唐山市燕南水泥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山东普某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3,由被告(反诉原告)唐山市燕南水泥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山东普某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撤诉申请及被告(反诉原告)唐山市燕南水泥有限公司撤回反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山东普某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唐山市燕南水泥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山东普某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3,由被告(反诉原告)唐山市燕南水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赵彩虹
审判员:么伟利
审判员:李健

书记员:欧阳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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