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山东建桥钢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章丘市圣井镇科技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6920362811。法定代表人:张治国,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锐,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杨,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湖北中南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槐荫大道4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070693725X5。法定代表人:汤国彬,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光明,系该公司项目部副经理。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海洪,湖北自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湖北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36号顶琇广场A栋2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562707438F。法定代表人:张嗣义,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磊,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覃雅,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山东建桥钢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中南路桥向原告支付伸缩缝供货及安装欠款820738.64元;2、判令被告中南路桥向原告支付业主核发的奖金100000元;3、判令被告中南路桥向原告支付利息自2015年1月1日计算至2018年8月28日的利息217625元;4、判令被告湖北交投对第一项诉讼请求中的伸缩缝增补价款219884.24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判令被告湖北交投对第二项诉讼请求奖金10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由二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3年12月2日,经被告湖北交投下属的湖北省保康至宜昌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被告中南路桥下属的保宜高速公路宜昌段一期土建三标段项目经理部共同对湖北省保康至宜昌高速公路宜昌段伸缩缝装置采购与安装招标,2014年1月确定原告为中标人,2014年4月1日,原告与被告中南路桥签订《桥梁伸缩装置采购与安装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履行合同,完成所有伸缩缝装置的供应和安装,因在安装过程中工地预留槽宽与图纸不符,发生工程量变更,指挥部出具会议纪要明确由被告中南路桥承担费用,指挥部承担代扣代缴义务,但被告中南路桥不仅不支付增补项变更款项,连指挥部支付的奖金100000元和伸缩缝供货及安装欠款也未向原告支付,故原告诉至法院。
原告山东建桥钢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中南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南路桥)、湖北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交投)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湖北省保康至宜昌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作出[2014]25号、[2015]8号会议纪要载明相关付款责任而主张该指挥部的上级单位即被告湖北交投对部分款项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查明,湖北省保康至宜昌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系依法成立的事业法人,未办理注销登记,在湖北省保康至宜昌高速公路建设工程中以发包方身份存在,具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被告湖北交投非本案适格被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山东建桥钢材有限公司对被告湖北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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