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实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张猛(山东滕达律师事务所)
宋树军(山东滕达律师事务所)
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刘蓉
原告山东实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经济开发区祥源北路369号。
法定代表人张井臣。
委托代理人张猛、宋树军,山东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被告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湖北省应城市东马坊团结大道26号。
法定代表人李元海。
委托代理人刘蓉。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实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实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实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被告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履行给付义务,原告山东实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实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88元,减半收取3594元,由原告山东实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实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被告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履行给付义务,原告山东实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实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88元,减半收取3594元,由原告山东实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许小华
书记员:刘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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