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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奥某模板有限公司与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原告:
山东奥某模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
法定代表人:刘国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美芝,
北京安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荣树森。
原告
山东奥某模板有限公司与被告

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0日立案。原告
山东奥某模板有限公司于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的申请,是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
山东奥某模板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764元,减半收取计6,882元,由原告
山东奥某模板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曹霞

书记员: 王亚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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