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山东奥某模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
法定代表人:刘国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美芝,
北京安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荣树森。
原告
山东奥某模板有限公司与被告
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0日立案。原告
山东奥某模板有限公司于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的申请,是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
山东奥某模板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764元,减半收取计6,882元,由原告
山东奥某模板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曹霞
书记员: 王亚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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