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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天某管业有限公司与向方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山东天某管业有限公司
梅劲松(湖北楚天剑律师事务所)
向方平
吕庆华(湖北林华安律师事务所)

原告山东天某管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阴法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梅劲松,湖北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向方平。
委托代理人吕庆华,湖北林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天某管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向方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2522元,减半收1261元,由山东天某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天某管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向方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2522元,减半收1261元,由山东天某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周秭民
审判员:邓永红
审判员:陈世明

书记员:严晓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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