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山东天某管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阴法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梅劲松,湖北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向方平。
委托代理人吕庆华,湖北林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天某管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向方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接到本院受理通知书后七日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经通知交费后仍不缴纳,也不提出缓交申请。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谭家贵
书记员: 付雅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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