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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天某阀门制造有限公司、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山东天某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长松南路35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2730652756F。
法定代表人:梁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夕强,山东潍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猇亭大道3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179120378B。
法定代表人:虞云峰,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天某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天某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0000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470元,由申请人山东天某阀门制造有限公司先行垫付,待本案实体处理时由本院根据裁判结果作出费用负担决定。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邓希桥

书记员:严雪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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