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山东天幕集团总公司(系原审被告山东天幕集团总公司当阳分公司开办单位,山东开幕集团总公司当阳分公司已于2014年12月9日被当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销)。住所地:山东省曲阜市林道路1号。
法定代表人:唐延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孔令海,山东众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荆门市万通实业有限公司(原荆门市万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子陵镇新桥村五组。
法定代表人:郭爱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炜,湖北邦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运巧,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审被告:当阳远大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当阳市半月集镇窑枝公路十八里处。
法定代表人:武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山东天幕集团总公司当阳分公司(已于2014年12月9日被当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销)。住所地:湖北省当阳市半月集镇窑枝公路十八公里处。
负责人:武某某,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武某某。
再审申请人山东天幕集团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荆门市万通实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当阳远大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天幕集团总公司当阳分公司、武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鄂荆门民二初字第00001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山东天幕集团总公司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审判长 万 玲 审判员 徐 英 审判员 周建立
书记员:李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