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山东大地江山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
法定代表人:王纯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忙付,江苏上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葡罗实业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山东大地江山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葡罗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上海葡罗实业有限公司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邢美新
书记员:张海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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