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山东友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阜市书院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1169524539C。
法定代表人:王开友,山东友联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海燕,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山东友联工程有限公司业务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金祥,河北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石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青浦区盈满港东路8300弄6-7号1幢3层H区33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李冬梅,上海石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告:顺平县广严城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原顺平县佛光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顺平县康北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36567398689Q。
法定代表人:杜红涛,顺平县广严城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方,河北兴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友联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石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顺平县广严城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原告山东友联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友联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属于法律规定范围内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友联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山东友联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翟聪慧 审判员 王 健 审判员 李永辉
书记员:杨静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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