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仪阳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李军英,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顺利,河北公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思聪,河北公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江苏省金坛市,现住河北省容城县。
原告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主动撤回对被告蔡某某的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书记员:赵 泽 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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