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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某与金涵、金某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端宏,上海市淮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涵,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金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屠某与被告金涵、金某共有纠纷、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原告屠某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屠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240元,减半收取计13,120元,由原告屠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王建平

书记员:谈方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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