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屠某某与涂仁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屠某某
尹勤学(湖北谛益律师事务所)
涂仁某
王某某

原告:屠某某,教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勤学,湖北谛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涂仁某,经商。
被告:王某某,教师。
原告屠某某诉被告涂仁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屠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勤学,被告涂仁某、王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屠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2.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
事实及理由:2013年12月6日被告涂仁某、王某某因经营缺乏资金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约定年利率24%。
事后除被告涂仁某支付利息3.4万元外,下欠本金及利息,原告多次索要,但二被告借故不还。
故原告起诉,要求二被告清偿借款及利息。
被告涂仁某辩称:2013年12月屠某某通过王某某主动找我要借10万元给我,约定按年利率24%付息,我向屠某某出具了借条。
2013年12月6日屠某某给付借款时,正好我要还王某某的借款10万元,为了便捷经过手机联系协商,就叫屠某某将借给我的10万元转到了王某某的银行卡上了。
事后,我付给屠某某利息3.4万元,因工程款收不回,就没有还款了,但我打算尽早还清屠某某的债务。
此债务与王某某无关。
被告王某某辩称:屠某某要我介绍认识涂仁某,意图借钱给他赚取利息。
2013年12月涂仁某回汉川了,屠某某及其老公接涂仁某吃饭,并主动要求借10万元给他,按月利率2%付息,涂仁某当时就给屠某某打了借条。
过了几天,涂彦平给借款时,涂仁某正好要还我的借款10万元,经过电话联系,涂仁某就叫屠某某将借款10万元转到我的银行卡上了。
因涂仁某工程款没收回,屠某某多次找他催还借款及利息未果,遂借故找我还款付息。
我与屠某某无债权债务关系,也没有担保,不应承担法律责任,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屠某某对我的诉讼请求。
被告涂仁某承认屠某某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被告涂仁某承认原告屠某某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原告屠某某对被告涂仁某的诉讼请求,有事实依据支撑,且被告涂仁某自认借款事实,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涂仁某出具的欠条上无被告王某某的签字,证明被告王某某与原告屠某某没有发生债权债务关系,也未设立担保关系。
原告屠某某对被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无事实证据印证,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第九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涂仁某向原告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清偿借款1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12月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
应扣除已付利息3.4万元)。
二、驳回原告屠某某对被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涂仁某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被告涂仁某承认原告屠某某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原告屠某某对被告涂仁某的诉讼请求,有事实依据支撑,且被告涂仁某自认借款事实,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涂仁某出具的欠条上无被告王某某的签字,证明被告王某某与原告屠某某没有发生债权债务关系,也未设立担保关系。
原告屠某某对被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无事实证据印证,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第九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涂仁某向原告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清偿借款1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12月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
应扣除已付利息3.4万元)。
二、驳回原告屠某某对被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涂仁某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审判长:王小平

书记员:李会平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