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黄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唐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忠敏,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帅,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纪群,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屠某某与被告黄某某、唐某某、杜纪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唐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唐某某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屠某某撤回对被告唐某某的诉讼请求。
审判员:林庆强
书记员:宋丹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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