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某某
王顺齐(河北磅礴律师事务所)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史高俊
郭云龙
原告:展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顺齐,河北磅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负责人:刘洪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史高俊,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郭云龙,该公司职员。
原告展某某与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为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冯银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展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顺齐、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史高俊、郭云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展某某在被告处投保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及基本险不计免赔率等险种,并与被告签订保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保险合同成立并合法有效。原告投保车辆在保险期限内与三者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高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原、被告对此均无异议,本院认定其证明力。
原告驾驶冀F×××××号轿车因此交通事故受损,产生修理费2000元,对此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该损失由被告在车辆损失险限额范围内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本案中,被告对河北信德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公估报告不认可,提交保定极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报价单一份,并当庭申请重新鉴定。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重新鉴定申请,且该报价单未经车主确认,亦不是有资质的价格评估机构作出,不足以推翻公估报告,故本院对重新鉴定申请不予准许,对被告抗辩理由不予采信。公估报告虽为原告单方委托,但该公估机构和公估人员具有相应资质,因此,本院对原告提交的公估报告予以认定。该公估报告确认冀F×××××号轿车的车损为137000元,公估费6850元。公估费是为查明和确定受损车辆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应由保险人承担。本案原告已赔偿黄磊140500元,故此,被告应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承担20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138500元。
综上,被告应在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等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展某某保险金共计1425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 、第六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展某某保险金142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50元,减半收取1575元,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展某某在被告处投保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及基本险不计免赔率等险种,并与被告签订保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保险合同成立并合法有效。原告投保车辆在保险期限内与三者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高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原、被告对此均无异议,本院认定其证明力。
原告驾驶冀F×××××号轿车因此交通事故受损,产生修理费2000元,对此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该损失由被告在车辆损失险限额范围内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本案中,被告对河北信德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公估报告不认可,提交保定极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报价单一份,并当庭申请重新鉴定。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重新鉴定申请,且该报价单未经车主确认,亦不是有资质的价格评估机构作出,不足以推翻公估报告,故本院对重新鉴定申请不予准许,对被告抗辩理由不予采信。公估报告虽为原告单方委托,但该公估机构和公估人员具有相应资质,因此,本院对原告提交的公估报告予以认定。该公估报告确认冀F×××××号轿车的车损为137000元,公估费6850元。公估费是为查明和确定受损车辆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应由保险人承担。本案原告已赔偿黄磊140500元,故此,被告应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承担20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138500元。
综上,被告应在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等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展某某保险金共计1425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 、第六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展某某保险金142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50元,减半收取1575元,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负担。
审判长:冯银霞
书记员:李娅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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