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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某与宜昌煊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秭归县,被告:宜昌煊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秭归县茅坪镇三溪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7052605677X。法定代表人:丁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志强,湖北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第三人:周雪梅,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秭归县,

原告屈某与被告宜昌煊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周雪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0日立案。原告屈某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屈某以本案所列诉讼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屈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38元,减半收取计169元,由屈某负担。

审判员  杜云宏

书记员:周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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