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秭归县,被告:宜昌煊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秭归县茅坪镇三溪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7052605677X。法定代表人:丁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志强,湖北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第三人:周雪梅,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秭归县,
原告屈某与被告宜昌煊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周雪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0日立案。原告屈某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屈某以本案所列诉讼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屈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38元,减半收取计169元,由屈某负担。
审判员 杜云宏
书记员:周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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