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3民初10264号
原告: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红梅,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群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胡友嘉。
原告屈某某诉被告上海群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屈某某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屈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蒋梦娴
书记员:曹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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