屈某某
左某某
陈某某
原告: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肃宁县。
原告:左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肃宁县。
被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肃宁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屈某某、左某某与被告陈某某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屈某某、左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屈某某、左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元,由原告屈某某、左某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屈某某、左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屈某某、左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元,由原告屈某某、左某某承担。
审判长:李素平
书记员:孔祥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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