屈某某
秦红霞(赵县冀中法律事务所)
贺博华(赵县冀中法律事务所)
张某某
刘庆华(河北冠宇律师事务所)
原告屈某某。
委托代理人秦红霞、贺博华,赵县冀中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庆华,河北冠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屈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秦红霞、贺博华、被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庆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不认可耕种原告2.7亩土地的事实,对原告诉称的被告现在仍耕种原告0.6亩土地的主张也不认可,但被告未提交证据反驳原告提交的张军奎所打证明,故本院认定张军奎生前曾耕种原告2.7亩土地。原告认可张军奎已将2.09亩土地返还给原告,而被告未提交证据证实张军奎或被告已将2.7亩土地全部返还给原告,故本院认定被告尚耕种原告0.61亩(2.7亩-2.09亩)。承包方的土地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原告主张返还0.6亩承包责任田,不超出本院认定的被告尚耕种原告的土地亩数,故本院对原告的此主张予以支持。考虑到农作物的生长期问题,可待收获后才予交付,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第(四)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 、第五十三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某在判决生效后的第一个农作物收获期结束后将位于东纪毫村村东、地块名称为自留地、东临被告地、西临张立国地、南临横淋沟、北临道路的0.6亩土地返还给原告屈某某;
驳回原告屈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一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不认可耕种原告2.7亩土地的事实,对原告诉称的被告现在仍耕种原告0.6亩土地的主张也不认可,但被告未提交证据反驳原告提交的张军奎所打证明,故本院认定张军奎生前曾耕种原告2.7亩土地。原告认可张军奎已将2.09亩土地返还给原告,而被告未提交证据证实张军奎或被告已将2.7亩土地全部返还给原告,故本院认定被告尚耕种原告0.61亩(2.7亩-2.09亩)。承包方的土地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原告主张返还0.6亩承包责任田,不超出本院认定的被告尚耕种原告的土地亩数,故本院对原告的此主张予以支持。考虑到农作物的生长期问题,可待收获后才予交付,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第(四)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 、第五十三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某在判决生效后的第一个农作物收获期结束后将位于东纪毫村村东、地块名称为自留地、东临被告地、西临张立国地、南临横淋沟、北临道路的0.6亩土地返还给原告屈某某;
驳回原告屈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一半。
审判长:李英珍
书记员:王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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