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屈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廊坊市安次区。
委托代理人:张俪珊,河北乾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廊坊市安次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廊坊市裕华路。
负责人刘晓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爽晔,该公司职员。
原告屈某某与被告张某某、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机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立案。原告屈某某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对二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屈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屈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屈某某承担。
审判员 刘秀琴
书记员:魏凯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