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屈永隆,男,1986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
委托代理人郭辽元,系河北宗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书学,男,1954年4月3日出生,汉族,衡水市枣强县室。
原告屈永隆与被告周书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张彦芳独任审判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原告屈永隆未能提供被告周书学的准确住址,且原告补正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准确住址,视为原告屈永隆所诉的被告不明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屈永隆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855元,退还原告屈永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彦芳
书记员: 姜雅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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